發文單位:港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標 題:決定書(港北政決〔2018〕7號) | |
發文字號:港北政決〔2018〕7號 |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申請執行人貴港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貴港市荷城路1032號。
法定代表人張建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一剛,貴港市地產服務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譚小玲,貴港市地產服務中心副主任。
被執行人貴港市港北區港城街道棉村社區第40村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盧新瓊,組長。
本政府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港市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的貴國土資責[2018]22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和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桂0802行審25號行政裁定書,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并于2018年12月1日發出公告,限令被執行人在2018年12月4日之前自行清除原屬你小組與第12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現已被依法征收的位于貴港市中山路北延段與北環路交匯處東南角的4.870畝土地地上附著物,將土地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貴港市國土資源局,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上述義務。本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對上述土地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強制清除,強制被執行人及相關居民交出已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位于貴港市中山路北延段與北環路交匯處東南角已被依法征收的原屬被執行人貴港市港北區港城街道棉村社區第40村民小組與第12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4.870畝土地已執行交付申請執行人貴港市國土資源局,被執行人貴港市港北區港城街道棉村社區第40村民小組對上述地塊不再享有權屬權利。
本決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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