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
1.什么是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2.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范圍包括哪些?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3.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是什么?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
??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
????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4.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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