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隨著港北區經濟社會發展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義務教育招生面臨新的形勢,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促進教育公平,確保我區行政區域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全員入學,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應入盡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實施意見》(桂發〔2019〕31號)《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24號)《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33號)和《貴港市教育局關于做好 2021 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港北區教育局牽頭制定了《貴港市中心城區(港北區)2021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方案》。
二、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實施意見》(桂發〔2019〕31號)《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24號)《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33號)和《貴港市教育局關于做好 2021 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
三、編制過程
2021年4月22日召開港北區城區基礎教育招生工作會議,征集聽取城區2021年義務教育段學校招生意見和建議。會議布置從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10日,對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戶籍人口、流動人口、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容量等深入調研,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貴港市中心城區(港北區)2021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方案》(征求意見稿)。5月中旬向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征求意見,根據征求到的修改意見對《方案》進一步完善。11月中旬在柳州教育網對《辦法》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公開征求意見結束未收到任何意見建議。6月10日組織召開《方案》實施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企業代表、法律人員、社區代表及城區學校、家長代表等67人參加,未收到任何意見建議,最后進行了綜合采納,形成《貴港市中心城區(港北區)2021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方案》(審定稿),經港北區教育局2021年第54次黨組(擴大)會議研究通過并報港北區人民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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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件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
《貴港市中心城區(港北區)2021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方案》共分七個部分,分別是招生對象、招生人數、招生原則、學校招生計劃和服務范圍、入學安排程序及時間、入學安排順序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招生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每年秋季學期小學招收對象為,截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滿6周歲、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初中招收對象為符合入學條件的小學畢業生。確保我區行政區域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全員入學,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應入盡入。
第二部分:招生人數。明確中心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人數考慮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戶籍人口、流動人口、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容量等因素,科學安排招生人數。
第三部分:招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的規定。明確港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堅持七大原則:依法依規原則、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入學優待政策原則原則;隨遷子女入學“兩為主”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適度調節均衡原則;民辦學校自主招生原則。
第四部分:學校招生計劃和服務范圍。明確了認定港北中心城區戶籍學生學區學校的具體規則,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的規定。
第五部分:入學安排程序及時間。明確了學生報名程序和時間安排。
第六部分:入學安排順序。根據自治區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意見》“在人口集中或學位不足區域,要統籌考慮戶籍、合法住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義務教育入學排序規則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明確了在港北中心城區人口密集、學位不足的區域或學校,如出現城區戶籍學生已超量的情況,各學校應按照“房戶一致、獨立產權”優先的原則,按照排序分批次做好城區戶籍學生入學統籌安排?!?/span>方案》中強調的“人口密集、學位不足”是一個并列關系,也就是說必須是因人口密集導致學位不足的區域或學校,出現城區戶籍學生已超量的情況,方按照排序類型和先后分批次錄取,錄滿為止?!?/span>方案》中明確入學排序規則,是為了促進學校招生工作更加有序,引導家長理性選擇報讀學校。港北區對各義務教育段學校的基本要求仍然是:原則上要確保所有學區內戶籍學生全員接收。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明確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中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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